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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泰新光: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今日热搜

时间:2023-01-06 12:45:0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国泰君安”)作为正

在履行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新光”、“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

定,对公司 2022 年度(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

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贺南涛、郁伟君

  (三)现场检查时间

  (四)现场检查人员

  贺南涛、蒋志豪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公司经营状况以及承诺履

行情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银行对账单等资料;

二、现场检查的具体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海泰新光的公司章程,查阅并收集了公司 2022 年度的

三会会议通知、决议和记录等会议文件,查阅了公司内控制度,查看了公司的

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并对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

备、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

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三会文件、信息披露清单及文件等,与指定网络

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并对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海泰新光真实、准确、完整

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独立性以及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并对公司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海泰新光资产完整,人员、

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海泰新光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专

户开立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子公司开立账户对应

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保荐机构核对了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及使用明细台

账,并抽取了资金使用凭证,查阅了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核对了公司在本持续督导期间的募集资金账户对账单、资金支付凭证以及现金

管理的合同与凭证等,并对财务负责人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海泰新光较好地执行了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已分别与保荐机构以及

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关联方占用、不存

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也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

情形。公司不存在其他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等内部相关制度、三会文件和信息披露文件,

核查了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投资情况,对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海泰新光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对公司高管进行了访谈,并从公开信息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

司的经营情况,了解近期行业及市场信息。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海泰新光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

变化,公司业绩呈现增长态势,公司经营状况良好。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股东限售股限售承诺履行情况、核心技术人员稳

定情况、公司研发开展情况、主要股东股权质押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海泰新光股东良好地履行公司

限售股限售承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及研发开展不存在重大变化,不存在主要

股东股权质押情况。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持续、合理安

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确保募投项目完成并实现

预期收益。

四、是否存在《保荐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中,未发现海泰新光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

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 2022 年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中,公司积极提供所需文件资

料,为保荐机构现场核查工作给予了良好的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本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2022 年度,海泰新光在公司治理与内

部控制、募集资金使用、与大股东及其他方的资金往来、重大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信息披露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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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现场检查 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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